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创新主阵地作用,聚力打造特色产业和创新集群,引领发展转型升级,根据《国家高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7〕9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发展高新区“一区一战略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目标导向,突出特色发展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两聚一高”奋斗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为主攻方向,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竞争力强的创新生态系统为保障,坚持立足“高”、突出“新”,重点支持每个高新区培育发展一个标识性特色战略产业,在相关优势领域形成重大原创成果、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以及进入价值链中高端的产业创新集群,使高新区资源集聚效应不断彰显、创新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引领转型升级能力全面提升,为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增强江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供战略支撑。
(二)强化特色发展。各高新区要从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出发,主攻最有条件、最具优势的领域,在培育壮大标识性特色战略产业上聚焦发力,在推动产业高端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上持续用劲。国家高新区要充分发挥科教资源和开放优势,切实加强自主创新,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战略产业和创新集群,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打造我省产业科技创新的“高峰”。省级高新区要强化创新驱动,加快聚集创新资源,突出招才聚才引智,着力打造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特色战略产业,争创国家高新区和省级创新型园区,形成我省产业科技创新的“高原”。
二、加强创新引领,打造特色战略产业集群
(三)培育特色战略产业。各高新区要瞄准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在技术前沿加强前瞻性布局,强化“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路径,推进新兴技术跨界创新,重点培育具有先发优势的特色战略产业,努力抢占特色战略产业发展制高点。特色战略产业已经明确的高新区,支持其布局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南京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无锡高新区物联网、常州高新区光伏、苏州工业园区纳米技术及材料应用、苏州高新区医疗器械、泰州医药高新区生物医药、徐州高新区安全装备、江阴高新区特钢新材料、昆山高新区机器人等产业加快发展,打造国内外有影响的特色优势品牌。特色战略产业还不明确的高新区,要尽快确定产业发展主攻点并进行科学合理规划,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高端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择,推进相关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错位发展、各具特色、各展所长的产业格局。
(四)发展特色创新集群。各高新区要紧紧围绕特色战略产业部署创新链,建优建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占据行业领跑地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以及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平台型企业,壮大特色战略产业发展骨干力量,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延伸产业创新链条,转化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特色产业实现技术群体性突破,促进产业规模扩大、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五)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支持各地围绕培育发展“一区一战略产业”,推动创新要素在城市之间、园区之间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统筹重大科技设施建设,完善开放高效的科技要素市场,加强高新区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六)提升特色战略产业质量和效益。各高新区要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引导技术、人才、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要素高效配置,提高特色战略产业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建立以亩均效益为核心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激励机制,提高特色战略产业土地产出率。推动产业全流程清洁生产和废弃物资源化,加快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和物质循环利用,构建生态工业链。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加强高技术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快网络化制造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制造业中的深度应用,推动“机器换人”,培育创建智能车间(工厂),提升特色战略产业智能制造普及率。
三、建强创新核心区,构筑产业科技创新高峰
(七)建设特色战略产业创新核心区。支持各高新区加快建设集知识产权创造、技术创新和特色战略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形成创新氛围浓厚、创新创业活跃、创新品牌响亮的标志性区域。鼓励各地将各类高端创新资源优先在创新核心区布局,扎实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无锡高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苏州科技城、常州科教城、泰州医药城、宜兴环科园等有影响力的标识性创新核心区。引导和支持省内外高校在高新区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促进科教力量在创新核心区高效整合和充分发挥作用。
(八)加快集聚特色创新资源。支持各高新区抓住当前创新资源加快向世界新兴经济体转移的机遇,引进建设高端研发机构、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并依托其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催生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努力使高新区成为特色创新资源荟萃之地。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打造特色战略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设计、孵化转化、检验检测等高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提速增效。吸引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高新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国际先进技术、重大原创技术在高新区落地转化。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专利集群管理示范区和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高新区。
(九)强化产业协同创新。支持各高新区构建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高科技企业创生和产业衍生于一体的技术创新合作联动平台,提升特色战略产业创新效率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纳米、物联网、智能装备、医疗器械、激光与光电、通信与网络、环保装备等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挥纳米、物联网、3D打印、石墨烯、小核酸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整合产业资源、聚合创新要素、开展协同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协同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和特色产业孵化育成。
(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各高新区发挥对外开放优势,与国内外大院大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与世界知名高科技园区共建国际合作科技园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推进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加强南京国际企业研发园、国际大学创新联盟淮海创新中心、中以常州创新园、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苏州(太仓)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中新水处理国际创新园建设,增创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新优势。各高新区要组织研发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创制。鼓励高新区各类主体“走出去”,在境外设立、收购、并购境外研发机构。
四、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十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各高新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特色鲜明、专业化服务能力强的众创空间,培育特色战略产业“创业苗圃”。鼓励特色战略产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利用其资源优势和运作经验,参与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各地制定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在创新资源丰富、大众创业活跃的高新区建设众创社区。
(十二)发展创新型孵化器。支持各高新区围绕发展特色战略产业,设立和引进设计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创新型孵化器,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的孵化体系。探索“互联网+”创业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孵化器+商业空间”等新型创业空间,鼓励发展企业总部型、技术中试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的加速器。支持高新区通过盘活办公楼宇和厂房,建设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形成特色战略产业创业文化浓郁的生态示范社区。
(十三)完善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各地要根据特色战略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科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扩大链接服务功能,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体系。加快新服务新模式推广应用,推动科技服务业与特色战略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南通、镇江、武进、江阴高新区等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释放创新发展活力
(十四)鼓励先行先试。在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率先落实推广股权和分红激励、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中关村自主创新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制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支持高新区聚焦特色战略产业培育,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深化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运营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鼓励高新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考核、科研管理等制度,探索人才出入境便利化政策。对于高新区机关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可参照我省聘用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确定其工资待遇;对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开发区全链条审批赋权清单,各设区市要通过委托、下放等形式,加快国家高新区全链条审批赋权,实行一层全链条闭环审批。各地可参照国家开发区做法,依法赋予省级高新区行政审批、经济协调管理以及必要的执法管理权限。省级以上高新区可组建行政审批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优化高新区“小机构、大服务”管理服务体系,与行政区统筹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普遍建立代办制度,推行大项目代办制、一般项目网上办理,率先实现企业注册开业、获得不动产证、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3550”目标。
(十六)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建设,探索多元化的高新区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高新区。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六、完善支持政策,健全统筹推进机制
(十七)加强政策集成。全面落实省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知识产权18条等政策,从2018年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高新区特色战略产业培育和发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联合招标项目集中围绕“一区一战略产业”组织实施。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高新区特色战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各高新区设立特色战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培育发展“一区一战略产业”提供充分资金保障。
(十八)强化推进落实。各地要把加快培育发展高新区“一区一战略产业”摆上重要位置,在规划引导、政策制定、资金投入、要素配置、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加强统筹推进,切实做到各项支持政策向高新区倾斜、重大特色战略产业项目向高新区聚焦。完善全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对特色战略产业创新能力强、标志性成果多、培育发展成效突出的高新区,加大政策支持和省级资金奖励补助力度,形成以特色战略产业引领高新区争先进位、转型升级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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